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萬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萬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萬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並於106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前即105年9月底某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2月19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08年1月1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經本院於106年11月23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45萬元,於106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5年9月某日又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經本院於107年12月19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而在緩刑期內即108年1月17日確定,此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撤銷緩刑宣告事由,聲請人本件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