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文虎
王音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肆仟陸佰萬貳仟捌佰元及美金參拾參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四角九分,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相對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已遷出國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楊昌衡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103年3月18日為遷出登記,有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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