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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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38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賴振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288、18799、18815、18976、21000、22839號、97年度偵字第120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賴振昇對於本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按上說明,本件聲請程序即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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