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敬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敬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9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