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再易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20號再審原告群毅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榮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游榮川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一、再審原告提出之再審聲請狀,未蓋群毅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又該公司似已進行清算,應列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單以游榮三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是否合法自有未明,茲限如期檢具相關資料,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64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7686元,未據繳納,應如期如數補繳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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