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鄧文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閔茵 即 楊秀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瑞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