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遲中慧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