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志天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
7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107年度執字第1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陳志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因該被告業已逃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既已死亡,即無逃匿之事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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