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翁女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因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一十年度桃簡字第七一七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鈞院110年桃簡字第717號),聲請人曾於民國110年8
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詢問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資格問題,
然此部分未據記載於筆錄,為確認相對人當時之回覆,爰依
法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開庭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
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
院定之」,「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
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第90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審閱上開事件卷宗無誤
,其既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
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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