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原告 葉俊鑫 被告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桀宇 (原名 周晉義 )訴訟代理人 李信志 被告 章榮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
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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