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上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上訴人 許紫晴 被上訴人 李椒貞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0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