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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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永忠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蘇永忠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永忠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蘇永忠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李昆南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葉正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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