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原告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敦欣 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陸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捌仟柒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零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