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再易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六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蘇德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本院九十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再審原告再審起訴狀所為之再審主張,均係針對本院八十八年度勞簡上字第十八號確定判決之指摘,並無關於本院九十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確定判決有何再審理由之指摘及表明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核與上述之規定不合,是其再審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張靜女法官李維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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