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二號
原告乙○○
丁○○丙○○庚○己○○辛○○甲○○戊○○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被告葛萊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被告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共同訴訟代理人子○○○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