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丙○○
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請求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