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4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1134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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