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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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
一、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及其附表。並說明協商後,迄本件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二、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三、保險費每月新臺幣5,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債務人清冊(參考所附之遞狀須知)。
五、受扶養人 張耀乾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並應檢附其近2年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近1年之財產歸屬清單。
六、受扶養人張耀乾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七、聲請人就受扶養人張耀乾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