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竹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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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竹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竹簡聲字第9號聲請人 粘耀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之訴訟,業經本院98年度竹勞簡字第6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亟待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法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98年度竹勞簡字第6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之相對人為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書狀載明之相對人為達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99年11月1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相對人公司名稱變更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僅提出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名稱為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所載不符,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命聲請人7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該通知已於99年12月6日寄存送達,並於同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