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毒偵字第18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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