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玲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玲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玲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玲娟(一)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2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二)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構成累犯,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324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與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7月3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4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715
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