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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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如原判決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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