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付、賭資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及抽頭金新台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所犯罪名及罪名間之關係另補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揭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