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聲請狀所示,債務人欄之債權人為甲○○,與狀尾簽名不符,請具狀更正債權人之姓名。
2.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