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麥斯國際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思漢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5月16日及同年6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同年5月17日及6月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同年6月8日具狀陳報,惟僅補正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