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蔣有宗 被告 林炳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9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林炳坤部分)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1萬6946元(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炳坤被訴傷害等案件,其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林文吉 損害賠償部分,另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