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被告寅○○
己○○癸○○午○○申○○未○○卯○○○辰○○辛○○壬○○丁○○丙○○酉○○庚○○甲○○巳○○丑○○子○○兼上17人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