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5號上訴人 宋宜峰
何文棟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 律師被上訴人 林高書
林欣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璧純
李兆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郭慧珊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