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宜峰
何文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瀚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高書
林欣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