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家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上訴人 劉陳舜花
劉振聲 劉淑芳 劉國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曾馨間 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3萬9,03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1,194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