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朝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朝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民國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19751號函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黃國永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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