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 劉振祥 相對人 孫榮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假扣押為保全程序,其執行程序於債權人執行假扣押查封後,保全程序即屬完成,尚無前揭停止執行之適用,此觀之上開法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孫家杰 就其所有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6416分之177(下稱系爭應有部分)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嗣經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間以孫家杰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並於同年7月25日聲請對孫家杰之財產執行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司執全字第19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事件)受理,於111年7月26日就系爭應有部分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完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假扣押事件卷宗無訛。揆諸首揭說明,系爭假扣押事件之保全執行程序既已完成,聲請人亦未敘明其聲請依據,而請求供擔保以停止系爭假扣押事件之執行云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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