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李璟翔 即 李忠祁 原告與被告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5,1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及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
1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