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TARNVTAI」應更正為「被告甲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TARNVTAI」,顯係「被告甲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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