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斌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復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67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文號:法授矯字第1000126665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