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趙育麟 即 金旺盛 工程行被告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