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931號聲請人 盧建志 新北市○○區○○街○段00○0號3樓
顏 盧秀華 盧啓守 徐樞 和 徐偉端 徐維隆 高雄市○○區○○路○○號13樓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盧建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之配偶、全部(外)孫子女( 徐樞和 、徐偉端、徐維隆、 盧俐勳 、 盧俊宏 、 盧俊宇 、 顏傳振 、 顏瑜靜 、顏如辛、 顏竹妙 除外)、(外) 曾孫 子女( 徐浩宴 、 劉俞彣 、 陳彥銘 、 陳筱涵 、 顏鈺昇 、 顏詩穎 除外)之除戶或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得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
二、提出聲請人徐樞和、徐維隆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註記為「拋棄繼承」或「不限定用途」,並與原聲請狀末之印文相符,如不符,需於原聲請狀上補印,或另行提出一份蓋有印鑑章之聲請狀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