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36號聲請人 黃崇維 相對人 江忠道 即花言狗語寵物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2年9月27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四、調解結果所載:「成立內容:雙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民國102年10月7日當面交付勞方現金薪資新台幣25,000元,並請資方將勞方簽收單據傳真本會存查(FAX-00000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主文欄調解紀錄四、調解結果所示,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於102年9月27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所提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