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23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聖暉 、 黃子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第1163條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債務人係於民國98年5月9日死亡,民法98年5月22日修正條文係於98年6月10日公布,修正前民法第1156條規定限定繼承之期間為三個月,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適用條正後之民法第1148條,請貴銀行再確認是否更正聲明。
二、債務人黃聖暉、黃子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