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饒金鳳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