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另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所載罪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欄,判決確定日期應為94.1
2.16,應併予更正,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