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聲減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29日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01號、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217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18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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