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佳絮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李艾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
一、戶籍地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2樓是否即為現住地?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16,0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二、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三、未能與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1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3號聲請調解案件達成調解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四、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3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99年1月起至102年3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3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聲請人99年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