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佳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以為釋明,依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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