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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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98年度上字第80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垂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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