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利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9,729元,
應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0,6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乙○○最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