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上豪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4月8日受僱於原告擔
任駕駛員,當日車資新台幣(下同)13650元由被告代為收
取後,竟拒絕繳還原告,並侵吞入己,原告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
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1件、被告之國民
身分證及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件在卷為憑,核屬相
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民法僱傭及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代收之
車資13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9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