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錦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錦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
3年1月27日入監執行,嗣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年7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0月2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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