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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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鴻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汪登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請求連帶給付新台幣100萬元之依據(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汪登鰲願連帶給付100萬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