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25號聲明人 蔡振福 聲明人 蔡育如 聲明人 蔡琳琳 聲明人 蔡曉芳 聲明人 蔡振勝 聲明人 李蔡麗琴 聲明人 李佳旗 聲明人 李靜怡 聲明人 李培禎 聲明人 李珊珊 聲明人 蔡麗美 聲明人 李興富 聲明人 李國華 聲明人 李育娟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蔡陳金連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